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要全面准确领会《办法》精神,以公心、细心、仁心,推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有条有理、有板有眼、有张有弛,不断纯洁党的组织★★、健康党的肌体★★。
以仁心说★★★,注重教育转化,推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有张有弛★★”★。组织处置只是手段,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才是目的。要把教育贯穿组织处置工作始终,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转化提高上下功夫★。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当正确看待,不搞“一刀切★★★”★“终身制”,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用好帮扶整改机制★★,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加志愿服务、按时汇报思想、开展谈心谈话等方式,帮助不合格党员自我净化★★★、尽快转化、革新提高★★。对最终宣布进行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跟踪了解★、教育帮助。同时注重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深度剖析共性问题,倒逼广大党员自觉、自律、自省、自警★★★,肃清党内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以公心辨,明确政策界限,推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有条有理”。《办法》包括27条、4方面,首次对组织处置概念作出完整界定,对限期改正、劝其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规定,为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处置依据和衡量标准。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对照《办法》要求,注意明确不合格党员标准,厘清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的区别★★★,划分限期改正、劝其、除名等组织处置方式界限,区分组织处置与可以不予处置适用情形★★★,把丧失党性立场和信仰同思想跟不上形势★★、屡教不改与知错能改★、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和履行党员义务有力无心与有心无力等情形区别开来,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冤枉一名合格党员★★、不漏掉一名不合格党员。
以细心核★★★,规范工作程序,推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有板有眼”。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要把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做细做好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置意见、预审、形成决议、审批和宣布等程序★★,借助走访谈话、反复核实、上门交流等方式,广泛搜集证据。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合格党员存在的问题,准确区分不同情况★★、主客观因素,务必做到事实明晰、证据充分、定性精准、处理得当★★、手续齐全★,确保找准“七寸”,精准处置。